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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所有权人未维护 最高可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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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06  浏览次数:1215
核心提示:《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昨日正式挂网,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未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昨日正式挂网,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未开展日常巡查、日常维护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查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维护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未维修更换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建筑玻璃幕墙为单一所有权人所有的,维护责任主体为该所有权人;建筑玻璃幕墙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维护责任主体为全体共有人。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日常巡查和维护义务,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根据《办法》,维护责任主体未开展日常巡查、日常维护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查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维护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未维修更换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限制”措施,其中禁止包括两类情形:1.禁止在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设置玻璃幕墙。2.禁止在住宅、中小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建筑的“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对于以下区域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设置防护设施:1.处于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物;2.临街建筑;3.下方有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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